江苏正通保健品有限公司与丁瑞文、常熟市金牧药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通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开发区通榆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何贤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瑞文,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常熟市金牧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陆家弄28-1号。
委托代理人夏平,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伟军,常熟市常新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金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丁瑞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平,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伟军,常熟市常新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江苏正通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因与丁瑞文、常熟市金牧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牧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张苏沛,被上诉人丁瑞文、金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平、朱伟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2001年7月17日,丁瑞文就“宠物项圈(1)”和“包装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分别于2002年2月6日和2002年3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01334090.5和01334092.1。“宠物项圈(1)”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为长条带状,上部有数圆孔。下部结合右视图和剖视图图示,为两个凸起扣。“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大体分成两部分。上部为两只猫和狗的图片,图片左上部有一圆形虱图,划有叉形图案。下部主要为文字部分,右下部为证书和产品实物示意图。
2003年2月8日,丁瑞文与金牧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讼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金牧公司实施,并约定每项专利的使用费为每年15万元。2003年2月12日,该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登记。2003年5月18日,原告以单价4.5元购买正通公司生产的“灭虱项圈”产品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