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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_山东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经贸﹝2008﹞5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肉品流通质量管理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肉品市场秩
序,保障上市肉品质量,确保消费安全,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青岛市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产品流通经营秩序,根据《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畜禽产品的畜禽屠宰企业(以下简称屠宰企业)。

    第三条 屠宰企业进入本市销售畜禽产品前,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工商、畜牧兽医、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屠宰企业实行单厂独立备案登记。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多个屠宰企业分别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施应当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等有关国家标准及《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具备冷链加工能力。

    (二)屠宰工艺流程必须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必须符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动物检疫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三)屠宰的生猪须逐头进行检疫、检验且合格,同时根据屠宰生猪的来源分别按照5%的比例抽取肝脏样品同步进行肝脏盐酸克伦特罗及替代品的检测且合格,冷却肉及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符合《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并须有注册商标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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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8-21 9:48:35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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