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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兽药监督检验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兽药监察所和兽药监督员在对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兽医医疗单位和其他兽药使用单位的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抽样活动(以下简称抽样)时,应遵守本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抽样,按国家已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抽样工作由兽药监察所的派出人员或兽药监督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执行。
    第四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通知书或兽药监督员证。不能出示抽样通知书或兽药监督员证的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进行抽样。
    第五条被抽样单位应免费提供样品和必要的人力、工具、场地等,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被抽样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抽样工作的进行,违者按制售假兽药的情况处理。
    第六条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指定。一般应从兽药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或门市部、兽医医疗单位的药房或药库等处抽取。
    第七条抽样品种由下达抽样任务的单位或兽药监督员确定。
    第八条同企业相同品种应抽取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料药及大包装预混剂:
    兽药包装为25公斤(含25公斤)以上的,10件以内,抽样1件,11~50件,抽3件;50件以上,抽4件。
    兽药包装为2~24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00公斤计。
兽药包装为1公斤以下的(含1公斤),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且以原包装抽取。
    二、注射剂:
    2万支(瓶)以下,抽样1件
    2~5万支(瓶),抽样2件
    5~10万支(瓶),抽样3件
    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计。
    三、其他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1件,不足2万盒(瓶)以2万盒(瓶)计。
    第九条抽样数量
    一、注射用针剂(粉针)100瓶(支)。
    二、注射液(水针)
    (1)规格:1~20毫升500支;(2)规格:50~100毫升300支(瓶);(3)规格:250~500毫升60瓶。
    三、片剂
    (1)片重0.5克、100片/瓶(袋、盒)以上(含100片)2瓶(袋、盒)
    (2)片重0.5克以下、500片/瓶(袋、盒)以上(含500片)2瓶(袋、 盒)
    四、原料药
    200克分装成2瓶。
    五、预混剂
    250克/袋(含250克)以下20袋250克/袋以上10袋。
    第十条抽样程序和要求
    一、抽样的技术工作应由抽样人员亲自操作。
    二、除按规定原包装抽样外,应在抽样前准备好抽样瓶(袋)等抽样容器及用具,抽样容器在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中,防止受潮及异物混入。
    三、根据随机抽样原则抽样。
    四、启封前,应对外包装进行检查,确定品名、批号、批准文号、数量、包装状况等项无误后,方可取样。
    五、原料药及大包装(25kg以上)预混剂开启后,于不同部位分别抽取,使总量达到抽样数量,混匀后装入样瓶并加封。
    六、抽样后,在原包装内放入抽样标记,将开启的包装重新封固,在外包装上注明抽样数量及日期。并将抽样瓶(袋)密封,贴上标有样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等项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封样章的瓶(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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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31 10:37: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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