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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2006年第一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清理结果的通知 沪牧医药字〔2006〕第10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第一批因各种原因不再生产、经营兽药产品或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清理结果随文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已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已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批准文号也相应作废。否则,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这些已经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如发现继续从事兽药生产、经营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三、协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取消这些企业的“兽药”生产、经营范围。 附件:1、2006年第一批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2、2006年第一批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