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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江苏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江苏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本省兽药GSP检查员库中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五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兽药GS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四)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能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六)服从选派。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上报省兽药GS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参加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列入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三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
    第八条  省兽药GS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选派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异地交叉,统筹安排;
    (二)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应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
    (三)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做到随机选派。
    第九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现场检查验收的,应有书面材料的说明,并有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
                              第四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的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接受任何组织、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提供过兽药GSP认证咨询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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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4-25 14:28: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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