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新闻 | 兽药企业资讯 | 新闻视野 | 兽药企业资料 | 兽药GMP/GSP | 兽药公告 | 兽药论坛-半日谈 | 兽药问吧 | 兽药人才 | 兽药黑板报 | 网站地图
收藏GMP8 | 设为GMP8首页

质检总局发布公告 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

第四条 证书要求

(十八)向中国输出的每一集装箱或运输容器剔骨牛肉应随附一份美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证书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牛的来源及屠宰日期;

(2)屠宰、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和企业批准代码;

(3)证书的签发机构、日期和地点以及签发人姓名和职务;

(4)集装箱或运输容器铅封号;

(5)屠宰用牛符合第一条各款要求;剔骨牛肉的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符合第二条各款要求;美国按第三条各款要求实施了国家控制计划。

(十九)兽医卫生证书用中英文写成,具有防伪性能,格式和内容应事先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确认。

第五条 产品检验检疫

(二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派检验检疫人员赴美对输华剔骨牛肉进行产地预检,并对屠宰和生产加工企业抽查,进行体系审核,以检查输华剔骨牛肉及其生产、加工和管理等是否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

(二十一)美国输华剔骨牛肉到达中国口岸后,须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第六条 违规处理

(二十二)如果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现从美国进口的剔骨牛肉违反本检验检疫要求时,将依法对产品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包括暂停进口和撤销批准企业对华出口资格等保护性措施。如果反复发生违规问题,可能会导致本检验检疫要求的中止。(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发布时间:2006-8-1 0:49:01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相关阅读

© 2008 兽药GMP企业信息网  V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