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号附件1: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5、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起草各种文件;
6、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
7、安排兽药质量标准研究工作;
8、编制经费预算;
9、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国际交流工作;
10、负责《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兽药使用指南》、《兽用化学药品红外图谱集》、《中药显微鉴别与薄层色谱彩色图谱集》的编辑、出版、发行、宣传、贯彻工作;
11、负责在监测期以外的、未上《中国兽药典》的兽药国家标准汇编工作,出版《兽药国家标准汇编》;
12、负责兽药标准档案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管理;
13、组织兽药标准研究成果的评估工作;
14、总结、申报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15、承担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兽药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职责和任务
1、参加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相关的任务;
2、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资料和研究发展动态;
3、参与标准研究和复核工作;
4、提出对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参加标准的审查工作;
5、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第四章兽药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中国兽药典》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由办公室提出新版兽药典的编纂指导思想、设计方案、编制原则和品种收载原则草案,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专业委员会按照农业部批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拟收载标准进行修订、审查并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定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未上《中国兽药典》的兽药国家标准,编入《兽药国家标准汇编》,其程序一般分为:由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需修订的品种,经修订、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办公室汇编成册,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对监测期以外的兽药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由办公室结合国内外标准工作进展提出研究项目,或由生产单位结合生产实际或工艺改进提出项目修订内容,由办公室组织落实起草并组织专业委员会审议,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对各项标准的起草和修订要确定起草人或修订主持人。起草人或主持人要认真完成分配标准的起草、修订任务,并做出起草或修订说明。
第五章兽药标准科研和表彰
第十九条要加强兽药标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办公室按照学科和兽药品种分类等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兽药标准科研工作,并使兽药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兽药标准科研体系。
第二十条引导和鼓励兽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参与兽药标准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兽药标准的研究成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总结和评估,并报请兽药典委员会和农业部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报请委员会予以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兽药典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予以表彰。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包括:
1.兽药国家标准品种的标准化科研经费;
2.兽药国家标准品种的修订、复核、验证费;
3.兽药国家标准的审定费;
4.《中国兽药典》和《兽药国家标准汇编》出版、印刷费;
5.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协作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英文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如下:
1、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Commission of 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缩写 CCVP)
2、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Executive Committee of Commission of 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