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吉林)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长府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牧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民牧业人均收入逐年攀升,已成为全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为促进我市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要落实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要层层建立责任制,逐级签定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一级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储备。
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责任到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参与组织实施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实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组织紧急动物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开展动物防疫队伍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动物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以及动物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商务部门执行《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以“两证一牌”的监管方式,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安全事故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环节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认真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实施强制动物免疫,确保动物免疫密度。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控,科学防治。对动物免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彻底消灭动物免疫空白点,凡列入国家强制动物免疫的疫病(重点是四大疫病),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口蹄疫免疫耳标佩带率必须达到100%,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动物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按《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动物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测,提前预警。要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乡、村要设监测点和监督员,具体负责畜禽疫病巡查与调查;要开展血清学检测,市、县(市)两级化验室要增加抽检数量,扩大抽检范围,提高监测密度;要加强动物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防控制中心,配齐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监控水平。
(三)强化检疫,以检促防。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产地检疫上,各级动物检疫机构要到户、到场对出栏的畜禽进行检疫,出栏畜禽的检疫率要达到100%。在运输检疫上,要严把出证关,通过运输检疫促进产地检疫。在屠宰检疫上,由检疫部门派驻的检疫人员对进入屠宰厂(点)的畜禽,必须实施宰前宰后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决不允许空岗、漏检。要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管理,实行动检机构派驻检疫。在检疫责任上,实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