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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吉林)

  (四)强化防疫屏障,禁止疫情传入。省境、市境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区域外的疫情动态,千方百计防堵外疫。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要保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确保检查站正常运行。

  (五)依法监督,促进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到饲养、加工、运输、贮藏、经营、使用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依法就地无害化处理,不得放行。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和手段,防止动物疫病由此传播;强化进长动物及其产品的规范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阻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三、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动物防疫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央“惠农富民”、减轻农民负担有关精神,从2006年起,动物防疫费不再向农村散养户收缴,全部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予以保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财政承担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猪肺疫、猪丹毒、仔猪副伤寒、牛羊(鹿)布病、羊三联四防、禽霍乱10项疫病免疫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免疫器械、疫苗贮藏运输4项费用70%,其余30%和疫情监测、疫情处理、防疫消毒、免疫耳标、免疫档案(户口)、特殊免疫的项目、免疫失败补偿、动物防疫人员培训、乡(镇)村冷链系统建设、村(社)动物防疫员工资等全部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给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集约化饲养场和规模饲养户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做到强制免疫、强制消毒,防患于未然,所需动物防疫费用属于必要的生产性投入,应自行承担。建立动物防疫保障资金,以备应对突发疫情。市级和县(市)、区级均要安排足额储备资金,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立即启用应急保障资金。动物疫情发生后,认真落实上级财政补贴政策,对扑杀的畜禽及时发放扑杀补贴资金。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管。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使动物防疫资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动物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 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控制能力

  (一)做好应急控制准备工作。要按照本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应急防控预案要求,建立应急反应系统,足额储备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器具、防护用品等物资。要建立应急预备队,人员要定岗定位、相对稳定,而且要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并确认疫情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牧业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严禁随意采访、报道、发布与动物疫情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迅速控制和扑灭动物重大疫情。当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下达封锁令。按照“紧、快、严”的原则,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等强制性处理措施。

  五、 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加强防疫队伍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要加强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建设,人员、业务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和保障机制,稳定基层队伍,避免随意转行。要重视和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防疫人员整体素质,培育一支技术过硬、训练有素的防疫队伍。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应有的职能作用,制定报酬标准和办法,保障基层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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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9-20 8:16:49 来源:长春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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