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控制动物耳标识读器质量标准要求。对耳标识读器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和技术等问题,在下一步招标和生产过程中应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针对耳标识读器在牲畜养殖、流通、监管等环节使用的特点和特殊环境要求,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降低维护成本,保证追溯体系有效运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见附件1),对投标产品规定明确的技术要求。要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认真审查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投标企业应提供省部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技术报告。中标企业应免费提供耳标识读器使用培训。
五、及时完善耳标识读器有关管理制度。耳标识读器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各有关业务部门使用。在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根据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耳标识读器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总结耳标识读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快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保证标识信息传送和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切实加强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原则上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保证招标工作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2004年以来我部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部内有关主管司局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发展计划司,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业务票据打印机的招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与耳标识读器招标同时进行(业务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见附件2、3)。农业部兽医局《关于暂缓采购免疫标识识读器和业务票据打印机的函》(农医综便函〔2007〕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1.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2.便携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3.台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