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农业部令 第6号
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
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
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七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第十三条第(三)项增加:“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使用植物新品种权公报公告的名称;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申请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应当使用原公告的品种名称;”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3.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的名称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将规定中所有的“农村合作经济”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