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10、《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6号局令);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1、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进境粮谷、植物源性饲料、大豆、木薯、烟草、栽培介质、皮、毛、骨、蹄、角等);
2、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首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
3、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成分及加工工艺说明(进境动物源性饲料);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活动物,除食用的水生动物);
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动物繁殖材料);
6、进口禁止进境物的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及相关部门科研立项计划、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因科研需要引进国家法律禁止进境物);
7、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8、过境路线说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过境动物);
9、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
(四)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收费标准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六)负责部门及联络方式
受理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
批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咨询及投诉电话:010-82261673、82261905
四、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