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
《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我部起草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于2007年11月30日前通过E—mail或传真反馈我部。
联系人:陈向武 李迎宾
电话:(010)64191692,64191650,
E—mail:cxw15@hotmail.com,ybjsjs@sohu.com
传真:(010)64192735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和技术规范,依法执业。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执业兽医应当参加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