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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统一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二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出兽医执业注册申请;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应当受聘于动物诊疗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申报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执业兽医师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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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6 8:03:17 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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