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执业兽医师证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证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满,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或者未在病历、处方笺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兽医执业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擅自进行治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执业兽医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注册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具有兽医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科研、教学和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申请兽医执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由农业部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