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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已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八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近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地点、从业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乡村兽医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健康体检证明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三)被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不满一年的。

    第十二条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只能在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定的从业区域从事兽医服务活动,不得在城镇从业。

    乡村兽医从业区域以乡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为单位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兽医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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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6 8:03:17 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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