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兽医登记证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兽医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擅自进行治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乡村兽医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乡村兽医在兽医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动物饲养场聘用的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9页,当前在第9页  1  2  3  4  5  6  7  8  9  

[发布时间:2007-11-26 8:03:17 来源:农业部网站]
下一篇:兽药企业GMP检查情况第四十三批2007.11.22-11.26
上一篇: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阅读完

农业部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您可以:
  • 兽药论坛讨论有关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话题
  • 继续搜索有关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