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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牧医字〔2007〕60号


 3.2007年11月——12月,参加试点的兽药经营企业在各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兽药GSP改造和验收准备工作。
 4.2008年1月份,对试点企业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颁发山东省兽药GSP证书。
 5.2008年,选择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市、县畜牧系统骨干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试点。
 6.2009年,在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全面实施GSP。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兽药GSP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进兽药GSP工作与兽药企业监管、兽药市场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扩充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兽药监督员队伍。兽药GSP实施工作要按照“先试点后推进”的整体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开展,力争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总体目标。
 2.明确职责。省畜牧办负责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申请接受、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的组织安排、检查验收材料的审核、兽药GSP证书的审核发放和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兽药GSP试点具体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搞好相关培训工作。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兽药GSP试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搞好试点单位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并根据省里的组织安排,对本地区内申报企业实施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已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的指导督促和日常监管。
 3.试点工作要严把审查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质量。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杜绝流于形式、走过场。
 
 附件1.山东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山东省兽用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3.山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4.山东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5.山东省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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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1 15:12:03 来源:山东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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