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鲁牧医字〔2007〕60号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管理文件,如实执行和纪录,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方面的质量管理文件:
(一)组织机构分工及人员岗位职责,员工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
(二)质量管理目标和兽药质量承诺,兽药质量信息监督公示制度;
(三)兽药采购管理制度和对供应商的质量评估程序;
(四)兽药出、入库查验程序;
(五)兽药运输、陈列、储存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抽查制度;
(六)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
(七)环境、人员、器具、设备等卫生管理制度;
(八)对具有温湿度控制要求和特殊管制兽药的监控制度;
(九)兽药退货的管理程序,过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和处理程序;
(十)兽药投诉和用药事故处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十一)票据、台帐、记录等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
(十二)质量管理文件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员工档案和培训、考核记录;
(二)所经营兽药品种的供应商质量评估记录;
(三)兽药的库存纪录,查验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