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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鲁牧医字〔2007〕60号


 (四)应当具有天平、量筒、PH试纸等简单的兽药质量检测设备和工具;
 (五)应当具有洗手消毒、清洁包装、环境卫生工具及其清洗、存放设施;
 (六)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十六条  兽药储存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兽药应离地存放,设置防潮隔板或货架;
 (二)对有特殊要求的兽药,应具有相应的避光、通风、控温、照明等的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
 (三)具有防止不同品种和批次的兽药之间混淆和污染的隔离设施;
 (四)具有防虫、防鼠、防鸟、防火的设施、设备;
 (五)对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或具有保险柜等特殊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具有兽药拆包和打包工具、设备;
 (七)具有卫生清洁工具、清洗设施和定点存放位置。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用运输车辆和运输工具的性能应满足兽药储存、运输要求,不损害兽药包装和产品质量。
 
第四章  文件与档案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管理文件,如实执行和纪录,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方面的质量管理文件:
 (一)组织机构分工及人员岗位职责,员工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
 (二)质量管理目标和兽药质量承诺,兽药质量信息监督公示制度;
 (三)兽药采购管理制度和对供应商的质量评估程序;
 (四)兽药出、入库查验程序;
 (五)兽药运输、陈列、储存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抽查制度;
 (六)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
 (七)环境、人员、器具、设备等卫生管理制度;
 (八)对具有温湿度控制要求和特殊管制兽药的监控制度;
 (九)兽药退货的管理程序,过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和处理程序;
 (十)兽药投诉和用药事故处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十一)票据、台帐、记录等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
 (十二)质量管理文件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员工档案和培训、考核记录;
 (二)所经营兽药品种的供应商质量评估记录;
 (三)兽药的库存纪录,查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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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1 15:14:40 来源:山东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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