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山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山东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本省兽药GSP检查员库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的列入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五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与兽医兽药有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相关工作。
(四)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能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六)能保证工作时间,服从选派。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经所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统一参加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
第八条 省畜牧办公室在选派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遵循同地回避、专业搭配、随机选派、公开保密的原则。
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兽药GSP有偿咨询、指导活动的检查员,不能参加对该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检查员不少于3人。
兽药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现场检查验收的,应有书面材料的说明,并有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
第四章 兽药GSP检查的程序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