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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山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兽药GSP检查程序是:
 (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任务,宣布检查纪律,听取企业兽药GSP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柜台、相关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各种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考核;
 (三)综合评议:按照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拟定检查验收结果和缺陷项目。
 第十一条  检查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制度,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二)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被检查单位认证结果未公布前不得泄露其认证结果及相关信息;
 (三)不得在药品生产企业中兼职或担任顾问,如与申请认证企业关系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主动向选派单位说明;
 (四)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经营性娱乐活动;不得借认证检查进行旅游、考察等活动;
 (五)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票据;不得超标准住宿;
 (六)不准将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通过认证检查;
 (七)其他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五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畜牧办公室接受社会对兽药GSP检查员的投诉和举报,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并记入该兽药GSP检查员档案。
 第十三条  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需要,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兽药GSP检查员如果参加了企业实施兽药GSP的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动),应主动报告。
 第十五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被检查企业及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十六条  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的首次会议上宣布检查纪律和公布举报电话,检查结束后应有被查企业和观察员签署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对被查企业应客观公正地作出现场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在现场检查中,如有发现不按现场检查方案和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兽药GSP现场检查项目检查的现象,一经查实撤销其现场检查结论,重新另派人员进行现场认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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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1 15:20:18 来源:山东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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