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山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畜牧办公室接受社会对兽药GSP检查员的投诉和举报,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并记入该兽药GSP检查员档案。
第十三条 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需要,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兽药GSP检查员如果参加了企业实施兽药GSP的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动),应主动报告。
第十五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被检查企业及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十六条 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的首次会议上宣布检查纪律和公布举报电话,检查结束后应有被查企业和观察员签署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对被查企业应客观公正地作出现场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在现场检查中,如有发现不按现场检查方案和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兽药GSP现场检查项目检查的现象,一经查实撤销其现场检查结论,重新另派人员进行现场认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