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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山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兽药 GSP认证检查员违犯前条纪律和廉政规定的,经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工作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暂停检查员资格、取消检查员资格等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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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1 15:20:18 来源:山东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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