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兽药GSP检查验收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我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检查验收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山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全省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七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检查验收机构
第八条 省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九条 省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一条 省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对省兽药GSP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并对列入本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兽药GSP检查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撤出检查员库,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次列入检查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