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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兽药GSP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依法领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申报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真实和准确;在申请检查验收前6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兽药问题(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表;
 (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五)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六)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七)企业代理、经营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检查验收申请的初审,仅限于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真实性的审查。
 第十九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检查验收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检查验收企业。
 第二十一条  审查中对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退审。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资料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检查员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初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从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以上(包括3名)省兽药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依照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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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1 15:21:18 来源:山东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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