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05)
第二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安全存放、妥善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方面的质量管理文件:
(一)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质量承诺;
(二)各组织机构或人员岗位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
(三)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的质量评估体系;
(四)兽药入库、出库的质量检查、验收、核对和必要情况下的质量检验;
(五)兽药运输、陈列、储存的管理和所需特定环境、温湿度条件控制管理;
(六)兽药销售管理;
(七)环境卫生、人员卫生管理;
(八)具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特定行政管理要求的特殊兽药的经营、质量和所需设施、设备、仪表的监控管理;
(九)退回兽药的质量管理,有效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的清查和处理;
(十)质量投诉管理,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兽药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兽药质量信息的收集、公示;
(十一)票据、台帐、记录等兽药采购、运输、保管、销售的有效凭证的管理,存档资料的管理;
(十二)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至少应当建立下列方面的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温湿度控制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记录;
(五)兽药质量抽查、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拆、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和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记录;
(七)退回兽药及处理情况记录;
(八)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员资格、技能、培训、考核、健康检查;
(二)设施、设备维护和兽药储存;
(三)供货单位质量评估结果;
(四)经营的兽药产品目录及质量情况;
(五)票据、记录等有效凭证;
(六)质量管理、质量问题处理。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把兽药质量作为选择兽药产品和供货单位的主要条件,确保购进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