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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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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6-10 17:10:31 来源:GMP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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