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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20号)

附件1: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6〕2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1的产品属禁用兽药,自2005年10月28日起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2的产品,自2005年12月1日起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违者依法严厉查处。

二、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3、4、5的产品,以及列入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三、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且原地方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产品,属合法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但原地方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已到期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我部暂不换发文号,违者按生产假兽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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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7-15 23:30: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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