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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三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三)对列入附件1-2的产品,各地要进行立案排查,经核实确认属于假冒企业或假冒产品的,要建立追踪机制,捣毁造假、售假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应及时通报涉案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案件协查工作。经核实确认属于套用文号、改变产品配方及鉴别检查项不合格的企业,各地要结合兽药市场整治行动,对企业进行GMP飞行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列入附件2的非法企业,各地加大清查力度,组织清缴销毁该类企业所有产品。凡抽检到该类企业产品的相关省份,要组织立案调查,以被抽样单位进货渠道为突破口,彻查捣毁非法企业,并于9月底前将立案查处结果报我部兽医局。抽样单位要积极会同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五)对列入附件1-1、1-2的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请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对恶意经销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要及时清缴和销毁本通报所列假劣兽药,同时要追踪非法供货渠道和销售流向。
(六)对本期通报4家重点监控企业,请四川江西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9月底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鉴于石家庄路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假兽药性质严重(5批不合格产品中,1批含量无法测定,4批为无批准文号产品),我部将组织立案查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近几年,各地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并积极向兽药抽检单位提供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为开展兽药抽检工作提供了保证。为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督抽检效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非法活动,按照兽药打假“五不放过”原则,今后请各抽样单位在向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的同时,要通过现场核查被抽样单位的兽药进货记录和帐目,核实该批兽药供货来源。凡属经营使用假冒产品的,各检验单位应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并将有关线索反馈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上报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报送立案查处结果。
本年度一、二期质量抽检申诉核查结果另文通报。
附件:1.2007年第二季全国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1-11-2
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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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8-15 9:27:20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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