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新闻 | 兽药企业资讯 | 新闻视野 | 兽药企业资料 | 兽药GMP/GSP | 兽药公告 | 兽药论坛-半日谈 | 兽药问吧 | 兽药人才 | 兽药黑板报 | 网站地图
收藏GMP8 | 设为GMP8首页

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 农业部公告 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894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九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9)》(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9)》(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9)》(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9)》(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试行期2年。原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简称地标)同时废止。
 二、列入《申报企业目录》的兽药GMP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本企业有申报标准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列入《受理目录》的兽药标准,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参与标准申报的企业,应按本目录“评审意见”要求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上报技术资料。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标准同时废止,涉及此类标准所有企业及其产品的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标准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并抓紧做好标准修订完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标准试行期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应按《申报企业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评审中心提交标准转正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报的,取消生产资格,注销产品批准文号。
 六、标准试行期满,我部将公布试行标准转正后兽药质量标准。不具备转正要求的试行标准,列入《废止目录》,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七、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应按《试行标准》抓紧完成申报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认真做好试行标准执行和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和评审中心。
 八、自2005年10月28日起,我部已连续发布10期地标清理公告(560号、596号、627号、665号、709号、720号、784号、811号、850号、855号),截止本期公告,中兽药地标第一阶段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根据426号公告规定,凡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中兽药品种,同属废止地标范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凡市场发现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列入历期公告“废止目录”、且市场流通期已过的中兽药地标产品,各地应依法按假兽药进行处理,不再对此类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发布时间:2007-8-19 12:39:36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 2008 兽药GMP企业信息网  V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