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附件一“不合格项目”一栏标注“无此企业”或“无此产品””字样的、经核实确认属于假冒企业或假冒产品的,各地要进行立案排查,追踪、捣毁造假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应及时通报涉案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案件协查工作。
(五)对列入附件一“被抽样单位”一栏的兽药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检查,对有意经销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要及时清缴和销毁本通报所列不合格产品,同时要追踪非法供货渠道。
(六)对监控期内的重点监控企业、经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我部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七)各地要在本通报发布30个工作日内,将对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处理情况上报我部兽医局。
三、申诉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根据兽药质量抽检申诉核查有关规定,经对近期各地上报的兽药质量抽检申诉材料核实确认,2006年度兽药质量抽检情况通报的部分不合格产品为假冒产品或检验标准有误。具体情况见《兽药监督抽检核查目录》(附件4,简称《核查目录》),对上述产品所涉及的企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根据兽药质量核查原则,
河南中亚神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华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华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保定市
冀中兽药厂不列入2006年度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二)对列入《核查目录》产品标称企业,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地要加大列入《核查目录》假冒产品的清缴力度,并以此为线索,认真追查,捣毁造假窝点。兽药生产企业作为兽药质量责任主体,应在规范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积极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假劣兽药查处工作,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