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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买、使用和疫病防治等情况。养殖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七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规定用药;

    (五)将原料药直接或者添加到饲料、饮用水中饲喂畜禽;(六)将人用药用于畜禽。

    第八条 禁止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

    第九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产品,不得销售:

    (一)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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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8-3 9:33:25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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