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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二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三)对附件一“不合格项目”一栏标注“无此企业”或“无此产品”字样的、经核实确认属于假冒企业或假冒产品的,各地要进行立案排查,追踪、捣毁造假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应及时通报涉案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案件协查工作。
    (四)对列入附件一“被抽样单位”一栏的兽药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请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对有意经销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要及时清缴和销毁本通报所列不合格产品,同时要追踪非法供货渠道。
    (五)各地要在本通报发布30个工作日内,将对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处理情况上报我部兽医局。
    三、申诉核查工作程序及资料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兽药抽检核查工作,自本期通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我部负责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申诉材料的受理、核查、认定和通报工作。经审查属于重新认定质量抽检结果的,我部将分期分批发布核查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不属于重新认定质量抽检结果的,有关意见反馈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退回申诉材料。
(二)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诉材料和抽检结果的核查确认工作,对申诉材料属实的,以厅(局)函的形式转报我部兽医局。
(三)兽药质量申诉范围是指已发布或待发布的全国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同一标称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不在此范围的,不予受理。
(四)经核查确认需安排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的,我部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省级兽药监察所完成复核检验。复核检验应执行兽药国家标准或地标升国标目录已收载同品种标准,尚未收载的暂执行已列入地标受理目录品种的地方兽药标准。
(五)申诉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诉报告。报告应阐述申诉理由,其中已被通报产品,需标明第几期质量通报、产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检验单位等相关信息;待通报产品,需标明产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检验单位等相关信息。
2.提供有效证据。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出入库台帐、销售记录、销售资金帐目往来凭证、标签和说明书等复印件。
3.申诉属于企业自主召回的产品,须出具当初寄送业务往来单位的召回通知复印件,召回产品处理结果及业务往来单位证明,并注明召回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企业自主召回通知应同时报省局和业务往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召回产品处理结果应及时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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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8-3 11:07:17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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