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诉属于假冒性质的,须提供本地或外埠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兽药案件行政处罚通知、问讯笔录复印件和案发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5.申诉属于质量标准有误的,须提交先后对外提供的标准复印件、同一省级兽药监察所先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注明再次检验样品来源。企业送检样品或留样样品不得作为复检样品之用。
(六)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由企业向我部提出申请,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我部视情况安排质量复核检验,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最终裁定。其他检验报告不予采纳。
(七)凡申请核查申诉的,应自我部发布兽药质量通报之目起3个月内提出申诉,逾期或申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申诉核查工作,按要求做好申诉核查资料的确定和上报工作,并将申诉核查资料要求,通知已向我部上报申诉资料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2007年第一期质量抽检申诉核查结果另文下发。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