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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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8-31 8:39:2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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