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兽药进口申请表、兽用生物制品进口申请表可以从中国兽药信息网(网址:http://www.ivdc.gov.cn)下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人畜共用兽药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2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