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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撤销云南省兽药监察所和云南省饲料监察所,组建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调整机构所需编制问题由省农业厅专题报省编办审批。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执法工作。
   3.撤销云南省兽医防疫总站,成立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云南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牌子。调整机构所需编制问题由省农业厅专题报省编办审批。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同时,要充分利用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定、安全监管,切实加强云南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

   (二)州(市)、县(市、区)级兽医工作机构及其职能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在农业(畜牧)局内设置兽医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要对现有的各类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能进行整合,分别组建州(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州(市)、县(市、区)兽医工作技术支持机构,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预报、诊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等工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技术保障和依托。各州(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工作技术支持机构原则上分开设置,任务较小的县也可合并设置。

   (三)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同时,要重视加强村级兽医室建设,逐步提高村级防疫员的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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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9-3 8:20:16 来源: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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