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委托加工中药提取物方式生产中兽药制剂生产活动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此期间生产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允许继续销售使用。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加工中药提取物活动。凡不具备中药提取条件的中兽药制剂生产企业拟继续生产相关产品,必须采购已有国家标准和产品批准文号、保证中兽药制剂质量及药效的中药原料。
五、为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兽药集团公司内其中一家企业已具备中药提取设施并通过GMP检查验收的,可采取内部调剂方式为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中药提取物,暂不设截止期限。属于该类情况的,应遵守第三条有关规定,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企业概况、拟生产品种和证明性文件及相关资质批件复印件,我部将公布该类企业名录。
六、国家鼓励中兽药原料和制剂研发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中兽药原料和相应制剂国家标准制定、注册申报工作,保证中兽药制剂生产和质量控制需要,促进中兽药事业健康发展。
七、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中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工作,于2008年1月31日前按统一格式(见附件)向我部上报具备接受中药提取物委托加工条件的企业名单,我部将公布该类企业名录。
八、本公告所称中兽药制剂包括口服液、注射液、灌注剂等剂型,不包括其他制剂。中药提取物系指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制剂产品,不需再进行提纯、精制的提取物质.
附件:中药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业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药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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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加工范围 |
提取方法 |
产能(公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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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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