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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

第  20  号
现发布《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我国出口蜂蜜的质量,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蜂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蜂蜜检验检疫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蜂蜜的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制度。未获得卫生注册的出口蜂蜜加工企业生产的蜂蜜不得出口。
    第五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出口蜂蜜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章   检验检疫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标准或方法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对于农、兽药残留等卫生项目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需进行委托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封样品寄送至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八条  经检验检疫发现蜂蜜中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卫生指标以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不符合进口国规定或合同要求的,判为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允许返工整理。必要时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的包装进行卫生及安全性能鉴定。出口蜂蜜包装桶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包装桶的内涂料应符合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出口批次进行检验检疫,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除列明检验项目和结果外还应注明生产批次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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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9 8:12:56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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