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楚雄市便民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_云南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项目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 2 | 项目类别及编号 | 行政许可 |
| 3 | 事项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4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凡在楚雄市辖区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
| 5 | 办理条件 | (一)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师、兽药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药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我局或我局指定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2、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 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药品的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 4、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用设备。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要备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售药工具和包装物料。 6、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二)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资格,65岁以下,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2、兽药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不能少于20平方米。 3、经营场所必须有相适应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 4、兽药经营必须专营,在同一经营室内不能经营其它货物。 5、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药品的堆码、存放药品和陈列要整齐,摆放要合格。 6、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用设备。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有相应的设施及保管措施 7、要备有所需的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售药工具和包装物料。 8、采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建立台帐。 9、销售兽药的员应持上岗证,销售的兽药必须保证质量,销售人员必须能正确说明兽药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
| 6 | 办理程序 | 1、对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人的开办报告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初审同意后,发给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逐项填写。 3、具备经营条件的由市畜牧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许可证》。 4、兽药生产企业如果经营非厂生产的兽药产品,必须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
| 7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1个月内(不包括法定假日)办理完结 |
| 8 | 费用情况 | 工本费单位100元/本,个人50元/本 |
| 9 | 办理结果状态 | 电话通知 |
| 10 | 办理部门名称 | 楚雄市畜牧兽医局畜牧产业法规科 |
| 11 | 办理地点、邮编 | 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霞路71号 |
| 1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
| 13 | 联系电话 | 0878-6160472 |
| 14 | 网上表格下载 | |
| 15 | 监督电话 | 0878—6160470 |
| 1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