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注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4号(2005)
第四章 兽药变更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兽药拟改变原批准事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兽药变更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当填写《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涉及兽药产品权属变化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进口兽药的变更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决定受理的不需进行技术审评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变更注册。
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农业部将受理的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第二十五条 兽药变更注册申请的评审、检验的程序、时限和要求适用本办法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的规定。
申请修改兽药标准变更注册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变更注册。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