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8年兽药质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08〕62号
(一)全省兽药生产企业。由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牵头组织,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抽检。全年检查、抽检不少于2次。
(二)兽药经营企业。采取省兽药饲料监督所抽检与市县兽药管理部门普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检区域应覆盖50%以上市县的主要兽药市场。
(三)兽药使用企业(养殖场、户)。以市县兽药管理部门检查为主,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检为辅的办法进行。
(四)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海口、三亚及有出口任务企业的畜产品抽检。其他畜产品检测由市县畜牧兽医部门采取自检与送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五、抽样要求
依据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官方取样程序》和《2008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执行,突出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加大对市场流通量大、质量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品种进行抽检。
(一)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抽检数量按3:5:2的比例进行。
(二)对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产品;2007年及本年度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经核实确认属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由市县兽药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三)突出对不合格企业和产品的跟踪抽检。2008年度我省重点抽检品种如下:
1、2007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
2、2007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
3、2007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含量低于80%的劣兽药;
4、临床用量大、使用范围广、问题突出产品列为本年度重点的抽检品种(见附件1),重点抽检品种的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
5、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5%以上。
(四)严格执行阳性(超标)畜禽产品样品追溯制度。以2007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监控重点。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检5个样品。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除上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外,还要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可预先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