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通知_云南
云南省农业厅文件
云农(牧)字[2008]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现将发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和对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及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发证对象。
二、发证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动物疫病诊疗、疫病防治和兽药科学合理使用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动物疫病诊疗、疫病防治经验
的执业兽医人员。执业兽医人员还必须熟悉所经营的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在生产、运输、保管、质量检测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和储藏条件。疫苗运输应具有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措施,并符合运输兽用生物制品所需温度等环境条件要求。疫苗储藏应当具有与储藏兽用生物制品相适
应的温度(2-8度和零下15度)条件,并配备有3-5立方的冰柜和1.5-1.8立升的冰箱各3个以上。
(三)兽用生物制品陈列和储存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具有符合兽用生物制品陈列、储存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控制设施、设备;(2)具有兽用生物制品与地面之间保
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3)具有避光、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4)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5)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6)
具有符合规定的防火、安全设施、设备等;(7)具有保温、发电设施、设备等。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度质量负责制度、兽用生物制品质量问题处理及上报制度、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用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