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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通知_云南


制品进货验收制度、兽用生物制品入库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品在库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品出库管理制度、冷库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品运输质量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岗位人员培训制度。
        (五)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境外企业)委托其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代理合同。
        (六)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储存、销售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全面记录经营管理方面信息。
        三、申请者先向当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二)销售代理合同;
        (三)销售代理疫苗产品类别(附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四、办证程序
        (一)初审。各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交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各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之曰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验收组完成考核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当实地察看,对照条件认真考核,并作出验收意见,验收
合格的,上报省农业厅;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因原。
        (三)材料受理。云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许可办)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
        (四)项目审查。厅许可办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送交厅兽医处审查,厅兽医处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送回厅许可办复核呈签发人签批。
        (五)办理批件。按照厅签发人签批意见,厅兽医处制作许可证件交厅许可办加盖“云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厅许可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五、《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新证申办程序申请换发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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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8-19 9:09:48 来源: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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