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新闻 | 兽药企业资讯 | 新闻视野 | 兽药企业资料 | 兽药GMP/GSP | 兽药公告 | 兽药论坛-半日谈 | 兽药问吧 | 兽药人才 | 兽药黑板报 | 网站地图
收藏GMP8 | 设为GMP8首页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_山东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以及畜禽产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脏器、血液及其分割产品。

    第四条 市、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屠宰供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鸡、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流通、相对集中的原则,制定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其中,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应当符合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要求。

    第七条 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设立畜禽屠宰厂,应当向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发布时间:2008-8-21 9:45:16 来源:青岛新闻网]
相关阅读

© 2008 兽药GMP企业信息网  V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