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五)种马场一级基础母马100匹。
(六)种兔场一级基础母兔500只。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一)猪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驴、骆驼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兔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