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比重、兽医防疫(鸭不需要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比重指标;肉鸡、肉鸭有瘦肉率、皮脂率及屠宰指标)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
(三)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栏(如采用无纸记录系统,各项资料应存入计算机软盘)。
第九条种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出场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三)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第三章种公牛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基础条件
(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垓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