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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注释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目前,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多,随之而来的犬伤人、犬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将因养犬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希望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文明养犬,保护非养犬者的权利,营造和谐社会的目的。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考外地立法,并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例主要针对市民和一般单位养犬免疫、登记、行为规范、犬只留验,以及法律责任等活动进行规定,以达到规范养犬、加强管理和服务的目的。对于军、警用犬、科研、实验、医疗用犬等特种犬只的饲养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经营活动备案、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犬只留验等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经营犬只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公共场所无证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外出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和相关协同、配合责任的规定。

关于养犬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是本条例起草过程中重要内容之一。在确定养犬行政管理体制时,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建立系统、稳定、协调、有效的养犬行政管理体系,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二是维持现有养犬管理体制,有利于养犬管理工作延续性与稳定性;三是参考外地行政立法经验。因此,经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本条例确定的管理体制是:一、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组织本辖区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二、公安机关为养犬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养犬登记、日常监管、违法养犬行为的查处以及犬只的留验和处理等主要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三、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依职能各负其相关管理职责;四是街、镇等基层单位应该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宣传、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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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9-1 10:21:33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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