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注释稿)
说明:本条是关于犬只救助的规定。
犬只留验和收容机构的设立,是加强养犬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有利于减少犬只,尤其是流浪犬只的数量,减少犬类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和社会公共安全。政府通过设立犬只留验所、鼓励民间设立犬只救助机构,对弃养犬、流浪犬和依法暂扣、没收的犬只予以合理安置。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犬只留验工作委托民间犬只救助机构进行,这样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优势。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弃养的、登记时不符合条件的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犬只留验场所收留犬只的,应当出具犬只收留证明。
说明:本条是关于弃养犬只收留的规定。
对放弃所养犬只的处理程序予以规定,减少弃养犬、流浪犬。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流浪犬收留的规定。
收留流浪犬只,有利于犬类传染疫病的防治,有利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这也是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之一。
第三十五条 犬只留验场所收留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明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有主流浪犬处理的规定。
通知犬只的认领,是体现登记管理的后续保障措施。但应当明确期限,有利于犬只的下一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犬只留验场所收留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绝育和必要的治疗,并建立收留犬只档案。
犬只留验场所收留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
犬只留验场所对收留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因疾病等原因不宜继续饲养的,可以进行人道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无主犬收留及处理的规定
对于收留的弃养犬和无主流浪犬只,应当进行后续处理,防止犬只繁殖或者疫病传染等;建立领养制度的目的是减少政府处理犬只的成本投入,也有利于为收留犬只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这些都是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措施。对于超期无人领养或者不宜继续饲养的犬只,应当允许进行人道处理,以防止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土葬和遗弃犬只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