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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注释稿)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养犬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基层组织自治管理、养犬协会自律管理及其配合行政管理的规定。

养犬工作仅靠政府行政部门执法还远远不够,基层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明确其在养犬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我国法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建立目的在于实现居民和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是养犬者等群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社会利益而组成的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通过其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构建起政府、协会和养犬人三者之间有机和谐的统一。

第五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投诉以及了解处理结果。

说明: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规范养犬的规定。

实践中,养犬造成的纠纷大部分是邻里纠纷,赋予和加强养犬的公众监督,有利于加强养犬的日常监管,提高养犬人的觉悟和责任意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服务和举报、投诉途径,受理公众相关咨询、求助、举报和投诉等。

市公安机关、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和服务。

说明:本条是关于养犬群众监督与信息共享的规定。

群众监督有利于保障非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文明养犬。通过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将有关养犬登记、免疫等信息在网上公布,可以实现各管理单位之间的管理资源共享。

第七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建制镇辖区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说明:本条是养犬管理区域划分的规定。

行政街管辖区域人口密集、城市化程度高,镇管辖区域多为农村地区,对这两类地区宜实行两种不同的养犬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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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9-1 10:21:33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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