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注释稿)
第十条 行政街辖区内,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或者拥有之日起二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建制镇辖区内,养犬人可以申请养犬登记。
说明:本条是养犬登记的规定。
养犬管理以规范养犬行为为目的,以养犬人为主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养犬登记,是建立养犬人与犬只饲养关系,明确管理相对人的前提;外地养犬管理也是以登记许可为基本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为看护场所、财物或者为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职的犬只管养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说明:本条是对单位养犬登记条件的规定。
这是对单位养犬的基本要求,任何单位饲养犬只都需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原《规定》第六、七条已有相关规定,本条根据管理实践的发展作了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住所。
说明:本条是对个人养犬登记条件的规定。
规定“有独立的住所”是从保障犬只的生活环境及保护他人不受干扰方面考虑的。
第十三条 行政街辖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犬只数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说明:本条是对个人养犬数量的限制规定。
对个人养犬实行每户限养一只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我市城市人口数量较大,人均占有面积、空间相对较小。如果不对每户养犬的数量加以控制,可能导致犬只的数量大大增加,从而减少了人类的活动空间,降低生活质量。而这对于不养犬的大部分居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二、养犬人饲养多只犬不利于犬只的妥善照顾和保护,更容易出现犬只扰民现象;三、调研中发现,外地存在居民在住宅中非法进行犬只繁殖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和安全。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出现上述问题,规范犬只养殖管理。外地立法也有类似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不属于危险犬只证明、数量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不属于危险犬只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